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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兩部門聯合發布《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醫保基金預付工作的通知》,在國家層面統一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定點醫療機構可持續發展賦能助力。
通知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金,是為幫助定點醫療機構緩解醫療費用墊支壓力、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增強參保人員就醫獲得感設置的周轉資金,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等醫療費用周轉支出,不得用于醫療機構基礎建設投入、日常運行、償還債務等非醫療費用支出。
通知要求,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統籌地區組織開展醫保基金預付工作。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建立相關預付金制度。
“基金安全是實施預付工作的基本前提,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說。
根據通知,原則上統籌地區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低于12個月可實施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預付,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低于6個月可實施居民醫保基金預付。上年已出現當期赤字或者按照12個月滾動測算的方法預計本年赤字的統籌地區,不能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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