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修訂后的《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已于2024年11月15日經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第7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自2025年1月15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支內支邊人員,可以在本市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戶籍原為本市的支內支邊人員、在外省市退休后戶籍遷回本市的;
(二)在外省市退休后沒有享受過當地規定的年老計劃生育獎勵待遇的;
(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準)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23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四條 (婚后無子女人員獎勵標準)
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46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10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五條 (申領材料)
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五)退休證明材料;
(六)由本人現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屬于支內支邊人員的證明;
(七)由原戶籍地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原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沒有享受過當地規定的年老計劃生育獎勵待遇的證明。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人員,還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
以上所列材料已實現電子證照調用或者核驗的,申請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六條 (申領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領表和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申請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部門。
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發放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委托辦理)
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委托辦理時,除提供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八條 (實施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25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2015年1月9日印發的《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滬衛規〔2020〕2號)同時廢止。
相關稿件
關于修訂后的《關于上海市支內支邊人員退休回滬后申領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的政策解讀
注: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